钛及钛合金行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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钛管、钛合金管国家标准(GB/T 3624—1995)

   2020-02-26 IP属地 陕西120180
  中华人民共合国国家标准
  GB/T3624—1995
  钛合金管  代替GB 3624—83
 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 tubes GB4367—84
  1、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  本标准规定了钛及钛合金管的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  本标准适用于冷轧(冷拔)方法生产的钛及钛合金无缝管和焊接法及焊接—轧制法生产的钛及钛合金焊接管。
 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用途的钛及钛合金管,本标准不适用于热交换器器、冷凝器及各种压力容器所使用的钛及钛合金管。
  2、引用标准
  GB228 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
  GB241  金属管液压试验方法
  GB246  金属管压扁试验方法
  GB4698 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
  GB6397 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
  GB8180 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
  GB/T 3620。1 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
  GB/T 3620。2 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
  3、产品分类
  3.1  牌号、状态、规格
  产品牌号、制造方法、供应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  3.2  标记示例
  3.2.1  用TA0制造的、退火状态的、外径为30mm、壁厚为1.5mm、长度为3500mm的无缝管标记为:
  无缝管TA1Mф30×1.5×3500  GB/T3624—1995
  3.2.2  用TA1制造的、退火状态的、外径为25mm、壁厚为1.0mm、长度为8000mm的焊接管标记为:
  焊管TA1Mф25×1.0×8000  GB/T3624—1995
  3.2.3  用TA2制造的、退火状态的、外径为20mm、壁厚为1.25mm、长度为5000mm的焊接—轧制管标记为:
  焊—轧管TA1Mф20×1.25×5000  GB/T3624—1995
  4、技术要求
  4.1  化学成分
  钛及钛合金管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/T3620.1的规定。需方复验时,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/T3620.2的规定。
  4.2  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
  4.2.1  管材外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  4.2.2  管材壁厚的允许偏差应不超过其名义壁厚的±12.5%。管材壁厚的允许偏差不适用于焊接管的焊缝处。
  4.2.3  管材的长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
  4.2.4  管材的定尺或倍尺长度应在其不定尺长度范围内。定尺长度的允许偏差为+ 10mm,倍尺长 度还应计入管材切断时的切口量,每个切口量为5mm。
  4.2.5  管材端部应切平整,在长度偏差允许的条件下,切斜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  4.2.6  管材的弯曲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。
 
  4.2.7  管材的不圆度及壁厚不均不应超出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。
  4.3  力学性能
  管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,规定残余伸长应力?r0.2在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方予以测试。
  4.4  工艺性能
  4.4.1  压扁试验
  4.4.1.1  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,可进行压扁试验。试样压扁后应完好。压扁间距H值按式(1)计算。
 
  式中:
  H——压板间距,mm
  t——管材的名义厚度,mm
  D——管材名义外径,mm
  e——常数,其值对TA0、TA1取0.07;TA2、TA9取0.06;对于TA10当外径不大于25mm时
  取0.04;当外径大于25mm时,取0.06.
  4.4.1.2  焊接管压扁方向及焊缝位置如图所示。
  4.4.2  水(气)压试验
  4.4.2.1  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,管材可进行水压或气压试验,选择的试验方式和选择的水压试验压力应在合同中注明。合同中未注明时,供方可不进行试验,但必须保证其符合4.4.2.2中最低水压或气压试验要求。
  4.4.2.2  水压试验的压力P值按式(2)计算;或由供需双方协商,选用5Mpa、1.5倍工作压力或其他压力
 
  式中:
  P——试验压力,Mpa;
  t——管材名义厚度,mm
  S——允许应力,对TA0、TA1、TA2、TA9其值取该牌号最小规定残余伸长应力的50%,对TA10其值最小抗拉强度40%,MPa
  D——管材的名义外
  E——常数,焊接管和焊接轧制取0。85,无缝管取1。0。
  试验时,压力保持5s,管材不应发生畸变或泄露。对外径不大于76mm的管材,其水压试验的最大压力应不大于17.2Mpa;对外径大于76mm的管材,其水压试验的最大压力应不大于19.3MPa
  4.4.2.3  管材内部气压试验的压力为0.7Mpa,试验时压力保持5s管材不应泄露。
  4.5  表面质量
  4.5.1  管材的内外表面应清洁,不应有裂纹,折迭、起皮、针孔等肉眼可见的缺陷。
  4.5.2  管材表面的局部缺陷可予以清除,但清除后不得使外径和壁厚超出允许的负偏差。
  4.5.3  管材表面允许有局部不超出外径和壁厚允许偏差的划伤、凹坑、凸点和矫直痕迹,管材经酸洗后的不同颜色不作为报废的依据。
  5、试验方法
  5.1 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
  管材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GB4698进行
  5.2  力学性能检验方法
  管材的室温拉伸试验按GB228进行。
  外径不大于35mm的管材选取GB6397中的S8试样,外径大于35mm的管材选取S4试样。
  5.3  工艺性能检验方法
  5.3.1  压扁试验按GB246进行。
  5.3.2  水压试验按GB241进行。
  5.3.3  气压试验可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。
  5.4  尺寸测量方法
  尺寸检测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。
  5.5  表面质量检验
  表面质量用目视检验。
  6、检验规则
  6.1  检查和验收
  6.1.1  管材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填写质量证明书。
  6.1.2  需方对收到的产品,可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。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
  6.2  组批
  管材应成批提交验收。每批应由同一牌号、熔炼炉号、规格、制造方法、状态和同一处理炉批的产品组成。
  6.3  检验项目
  每批管材应进行化学成分、尺寸偏差、力学性能和表面质量的检验。合同中注明的检验项目也应进行检验。
  6.4  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
  6.4.1  化学成分由供方在铸锭上取样分析,需方可在管材上任意取样分析。
  6.4.2  室温力学性能检验,每批任取两根管材,每根各取一个试样。
  6.4.3  压扁试验,每批任取两根管材,每根各取一个试样。
  6.4.4  水(气)压试验应逐根进行。
  6.4.5  管材应逐根进行表面质量和外形尺寸的检验。对内径不大于20mm的管材,允许采用每批管材任取5根,每根各取150mm管段,沿纵向切成两面三刀半,测量壁厚作内表面的检验,代替逐根检验。
  6.5  重复试验
  在室温力学性能、压扁试验和6.4.5的剖管检验中,如果有一个试验的检验结果不合格,则从该批取双倍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的复验。若复验结果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,则整批报废或逐根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,合格者重新组批。
  7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  7.1    产品标志
  在检验的管材(或包装箱)上应作如下标志:
  a. 产品牌号;
  b.供应状态;
  c.批号;
  d.标准编号。
  7.2  包装、包装标志、运输和贮存
  产品的包装、包装标志、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8180的规定
  7.3  质量证明书
  每批管材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注明:
  a. 供方名称
  b.产品名称
  c.产品牌号、规格、制造方法和状态;
  d.熔炼炉号、批号、批重和件数
  e.所规定的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监督部门印记;
  f.本标准编号
  g.包装日期
  附加说明:
 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出
  本标准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负责起草。
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张延生、冯坟珩、孟庆林、王宝生、杨丽娟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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